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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将复合西药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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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浙江省将复合西药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
生意社8月6日讯 各市、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物价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为维护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权益,规范《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以外的复合西药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现就复合西药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2种或2种以上的《药品目录》内西药组成的药品,包括含药大输液和复合包装的药品(以下统称复合西药),符合以下3项条件的,经核实药品品种和价格后,可列入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一)通用名称未列入《药品目录》的复合西药; (二)组成复合西药的所有独立药品(以下简称组成药),其药品通用名称及剂型均已列入《药品目录》; (三)复合西药的价格不高于所有组成药对应的目录内药品价格之和。 二、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可以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送复合西药材料,填写《复合西药情况说明表》(见附件,可以从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官方网站下载,网址:WWW.zjhrss.gov.cn),并提供药品说明书、药品生产质量标准等相关材料,并加盖填报单位公章;各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机构报送的材料由统筹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汇总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力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核实复合西药品种及其剂型,省物价局负责核实复合西药的价格,核实结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布。 (一)复合西药品种核实。组成药的通用名称按照《药品目录》的通用名称原则认定。所有组成药名称应和对应的《药品目录》内药品通用名称一致;组成药使用化学名称的,应有明确证据证明该化学名称和目录内药品通用名属于同一药品。对组成药名称认定有困难的,可以组织专家论证;对通用名称认定有争议的,按照《关于加强部门协作,进一步规范用药、控制药品费用的通知》(浙纠办发﹝2006﹞12号)的规定处理。 (二)复合西药剂型核实。复合西药的剂型应与所有与组成药相对应的目录内药品的剂型一致;复合西药属于缓释控释剂型的,其主要组成药与对应的目录内药品应为同一剂型,次要组成药对应的目录内药品可以为常释剂型。 (三)复合西药价格核实。省物价局对复合西药的价格进行核实,根据组成药相对应的目录内药品的最高零售价、中标零售价以及企业质量层次等情况,核实并公布复合西药的最高零售价。 三、经物价部门核实价格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给予药品编号,低于对应质量层次建议支付参考价的复合西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纳入支付范围的复合西药,经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后,按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支付,个人自理比例参照与主要组成药同类的乙类药品个人自理比例执行;限定支付范围原则上按照主要组成药的限定支付规定执行,复合西药的主要组成药是甲类抗微生物药物的,其限定支付原则上按同类乙类药品的限定支付执行,具体限定支付规定随核实意见一并发布。 四、各统筹地区要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复合西药核实结果,加强对复合西药的管理,及时确定复合西药的个人自理比例,保障参保人员的用药权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更新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药品数据库,加强对复合西药的价格审核,确保合理、及时支付相关费用;定点医疗机构要自觉遵守复合西药的各项规定,加强药品及价格的内部管理,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五、本通知从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已列入支付范围的含药大输液,应在2010年12月31日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复核,2011年1月1日起未经复核的含药大输液,医疗保险暂停支付相关费用。各地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省人力社保厅医疗保险处联系。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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